2019
11
January

台灣資金交易所加入五家業者自律公約的簽訂 

台灣五家P2P業者想仿效英國「先有自律才有法律」模式,此規範等同於業者自願遵守的法律

傳統銀行是屬於間接金融,是吸收不特定人的錢再貸放給不特定的人,賺取利差,這是屬於間接金融;P2P網路借貸平台屬於直接金融,間接金融部分業務將會被直接金融取代,這是不可逆轉的趨勢。

 

大陸因幅地廣闊,很多偽P2P,不斷發生爆雷,引起社會事件,但這並不意味P2P網路金融不可行。記得西元2000年時,網路經濟曾經大崩盤,引起全世界的恐慌,但有識之士,還是看出網路經濟將取代工業經濟,成為主流產業。

 

台灣P2P的發展尚屬於初階,主管機關不明,為避免外界認為「無法可管」,台灣五家P2P業者想仿效英國「先有自律才有法律」模式,在現有法律之外新增一些自我的規範限制,此規範等同於業者自願遵守的法律,未來若能擴及所有業者,將可有效填補P2P監管真空,導引台灣P2P行業走向正軌,避免爆雷的發生。

進一步而言,五家業者共同簽署「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者自律規範」,是期望透過自律,拋磚引玉。因此可說,此次業者簽署自律規範的動作,將是台灣P2P發展的重要分水嶺。

簽署業者:台灣資金交易所、鄉民貸、商借町、必可、好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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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者自律規範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者為保護出借人、借款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健康發展,協助解決中小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促進經濟發展,特訂定本規範,由業者簽署承諾共同信守之。

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路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是指依法設立,從事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活動的公司。

業者以網路為主要管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投資人)直接借貸提供資訊搜集、資訊公佈、信用評估、資訊交換、借貸媒合等服務。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依據法律法規及合約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資訊的採集整理、篩選、發佈,以及徵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諮詢等相關服務

2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資訊的真實性、借貸案件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3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4推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瞭解借貸風險

5借款案件持續期間,應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資訊,不得刪除、篡改,借款案件還款結束後,交易資訊至少保留二年

6會員採取實名制,並致力客戶身份識別,若發現疑似洗錢資恐等交易,應主動通知檢調單位,必要時暫停該會員交易權限

7配合政府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8致力網路資訊安全工作

9宜開放利害相關出借人查詢案件真實性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者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借款

2提供借貸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時,涉及收受存款或儲值款項等行為

3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4在網路、電話等電子管道以外之場所進行宣傳或推薦投資個案

5將借貸案件的期限進行拆分

6提供撮合金錢借貸契約服務時,涉及發行有價證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等。

7虛構借貸案件的真實性,隱瞞瑕疵及風險,以話術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宣傳或促銷

8提供債權催收服務時,有不當或違法之催收行為。

9法律法規禁止之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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